打卡之后、上岗之前,在公司食堂吃一顿早餐,摔成腰椎、尾椎骨折,花了2.5万元医药费——这算不算工伤?重庆市合川区人社局给出的答案是:不算。11月3日,蔡先生向媒体反映,妻子王女士今年6月25日在公司食堂吃早餐时摔倒骨折,10月中旬收到合川区人力社保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。目前,蔡先生考虑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。
一顿早餐,六根钢针
王女士今年41岁,在合川区一家汽车零部件公司担任出纳。公司食堂提供三餐,午餐免费,早晚餐收费。6月25日早上7时21分左右,王女士打完卡后进入食堂,打好早餐端着餐盘走向餐桌,还没走到桌边便摔倒在地,“饭还没端到桌子上就摔倒了”。
送医后,王女士被诊断为“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,骶5椎体骨折,腰背部皮下筋膜水肿”,体内植入6根钢针,住院两个月,医药费约2.5万元。公司配合家属向合川区人社局申报工伤,但10月中旬送达的《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》认定,王女士所受伤害“不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、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”。
人社局:“早餐可以在家吃,是自由选择”
争议的焦点,落在“预备性工作”的边界上。
合川区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科工作人员向媒体解释,目前重庆全市有“统一的意见”:企业食堂早餐和晚餐期间受伤不纳入工伤认定,只有午餐被纳入。“中午就餐后下午要继续上班”,而早餐“可以在家里吃,也可以在外面吃,也可以在食堂吃,是自由选择,所以就没纳入”。
这一解释将早餐与午餐做出了截然区分:午餐是工作日下午继续履职前的必要环节,早餐则被归入个人可自由安排的生活事项。但蔡先生并不接受这一逻辑。他认为,妻子打卡后在公司管控的食堂就餐、餐后即刻上岗,完全符合上班前“预备性工作”的特征。
法律与判例:就餐是否属于“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”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,“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,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”,应当认定为工伤。2025年11月,人社部《关于执行〈工伤保险条例〉若干问题的意见(三)》进一步明确,“因工作原因”包括“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,不包括完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”。
围绕这一条款,司法实践中已有较清晰的裁判逻辑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钢案(案号:(2023)京02行终1594号)中,员工在上班前7分钟于公司食堂门口摔伤骨折,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。一审、二审法院均认为,公司食堂“处在公司有效管理的区域范围,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”,就餐“系劳动者开展工作的正常生理需要”,“就餐后即需投入工作,该就餐行为是正常开展工作的前提,应当视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一部分”,最终撤销不予认定决定,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。浙江台州一起类似案件亦以法院撤销不予认定决定、支持工伤认定告终。
“午餐行、早餐不行”:同城标准不一
更令蔡先生难以接受的是,在重庆市范围内,类似情形并非只有“不认”一种结果。
据极目新闻检索,2025年1月2日,涪陵区某科技公司员工陈某某在食堂吃早餐后,从食堂出来进入生产区域时崴脚骨折,涪陵区人力社保局依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二项认定为工伤,复议机关维持了该认定。而2024年10月,渝中区一名街道办工作人员在食堂吃早餐、洗碗时滑倒摔伤,则未被认定工伤,复议亦维持。同样是早餐,同样发生在单位食堂,涪陵“认”、合川和渝中“不认”,同城尺度并不统一。
有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,工伤认定的核心标准是“工作时间前后、在工作场所内、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工作受伤”,“企业食堂属于用人单位管控的附属工作区域,属于广义工作场所的延伸范围”,王女士打卡后在食堂就餐摔伤、餐后即刻履职,“具备法定工伤认定条件”。
救济途径:60日复议或6个月诉讼
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,不服决定可在60日内向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或在6个月内向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蔡先生表示,后续将考虑行政复议或诉讼。
从10月中旬收到决定书算起,60日的复议期限仍在窗口期内。法律人士提示,此类争议的关键在于将“午餐行、早餐不行”这一内部口径拉回到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的规范框架下审查:食堂是否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,打卡后、上岗前的就餐是否构成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行为,解决“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”是否因早餐的“可选择性”而丧失与工作的关联性。
一顿早餐、六根钢针、一纸不予认定——这起个案最终走向复议机关或法庭时,需要回答的不仅是一位出纳的工伤资格,还有一个更具普遍性的问题:当“自由选择”成为排除工伤保护的理由,劳动者在单位食堂里满足最基本生理需要的那几分钟,究竟还受不受工伤制度的庇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