退休教师承包校印刷厂被控贪污行贿罪

2025年11月27日,四川省苍溪县法院的一纸判决,将一名退休物理教师推到了罪与非罪的分界线上。罗德根,1964年生,苍溪中学校一级教师,在2000年至2019年间受学校任命担任校办印刷厂厂长、法定代表人。一审认定他通过空壳企业账外走账,侵吞印刷厂利润324万余元,并以行贿罪追究其向时任副校长邓某某送现金6万元的行为,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60万元,追缴违法所得返还学校。罗德根不服上诉。案件进入二审后,围绕“印刷厂究竟是不是罗德根个人承包”这一前置性问题,控辩双方在广元中院的法庭上形成了尖锐对峙。截至2026年11月初,二审历经多次开庭,尚未宣判。

罗德根一方的逻辑链条建立在几份书面材料之上。2004年至2010年,苍溪中学校与苍中印刷厂签订的《目标管理责任书》中,写有“由罗德根同志承包经营”的表述;2013年至2018年的《协议》进一步约定印刷厂“自主经营、自负盈亏”,每年向学校缴纳管理费10万元。更具分量的是2008年罗德根代表印刷厂与三名校派正式职工签订的《全民职工聘用年度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合同书》,其中明确三人“不再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管理与决策”,“不承担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风险、民事及刑事责任”。在罗德根及其辩护人看来,这三份文件叠加在一起,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个人承包架构:他承担经营风险,上缴固定费用,剩余利润的支配权理应归他本人,324万元不是“公共财产”,贪污罪的对象从一开始就不存在。

苍溪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则从另一条路径拆解了这一架构。法院并不否认《目标管理责任书》上白纸黑字写着“由罗德根同志承包经营”,但认定这只是一份格式文书——“同时期的苍溪中学所属其他企业均签订了该类型文书”,相关证言也显示该表述的真实功能是“强化厂长的责任意识”,而非将企业财产权让渡给个人。法院进一步指出,苍中印刷厂确实享有自主经营权,但“企业经营权并不包含将企业承包给厂长个人的权利”,学校自始至终没有作出过同意个人承包的意思表示。至于三名职工签订的那份合同,在法院的认定框架中,指向的是承包关系的主体是“印刷厂”而非“罗德根个人”,职工放弃的是对印刷厂经营管理的参与,并不能反向推导出厂长个人取得了对全部利润的合法请求权。

两种解读之间的落差,折射出校办企业历史上一个长期模糊的地带。苍中印刷厂的企业性质本身就经历过多次变更:1984年设立时为集体所有制,1991年经审批变更为全民所有制,2007年营业执照又载明为集体所有制。2021年学校申请注销该厂时,申请书上的表述是“企业属企业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性质”,这一措辞本身就在“集体”与“个人”之间留下了摇摆的空间。当一份文件中同时存在“承包经营”的字样和“格式文书”的功能定性时,法律判断的天平究竟应当倾向文义,还是倾向“真实意思表示”的追溯,构成了本案二审最核心的悬而未决之处。

除了实体争议,一审与二审程序中陆续浮出的若干问题,也在侵蚀着判决的事实基础。2026年8月20日的二审第三次开庭中,辩方依据法院修复后提供的一审庭审录像指出,一名旁听群众高度疑似曾在一审出庭作证的证人曹某。广元中院经调查后认定,“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证人曹某曾旁听案件一审第一次开庭的可能”,并基于“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”原则,决定在二审中不采信曹某及另一证人的证言。这意味着一审据以定罪的部分证人证言,在二审的证据体系中已经被置于效力待定的位置。此外,辩方还就苍溪县法院原院长李某提出了回避申请,理由是李某曾参与该案一审审判委员会讨论,其后调任广元中院副院长、审判委员会委员,而二审法院是否将案件发回重审,与李某存在利害关联。

罗德根在被留置期间的健康状况,则为这起案件增添了另一层程序性追问。2024年3月14日被留置,仅33天后的4月16日,他便因急性肺栓塞、下肢深静脉血栓、肺梗死等被送入苍溪县医院ICU抢救。家属及辩护人由此提出,留置期间是否存在疲劳审讯等不当办案行为,与罗德根突发重症之间是否存在关联,应当成为二审程序审查的内容。这一主张目前尚未在法庭上得到实体回应,但它与证人旁听争议、法官回避争议叠加在一起,使得二审需要处理的问题,已经远远超出了“324万元利润归谁”的单一维度。

从法律构成要件上看,贪污罪是典型的身份犯,主体是否属于“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托管理、经营公共财产的人员”,是定罪的第一道门槛。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在分析本案时指出,罗德根的定罪核心身份并非教师,而是“受学校委托全面负责印刷厂的经营管理、资产处置”,这一履职行为使其进入了贪污罪的主体范畴。但主体适格并不自动等同于占有行为非法——如果个人承包关系成立,承包利润在法律上就不属于“公共财产”,侵占公共财产的前提便不复存在。一审法院选择以“格式文书”否定承包合意的真实性,实际上是将实体判断的重心从“有没有承包合同”转移到了“合同背后的意思表示是什么”。这一论证是否足以经受二审的检验,取决于法院如何在书面文义、历史惯例与当事人真实意图之间分配证明责任。

案件走到今天,罗德根已经年过六旬,印刷厂停业也已七年。一个曾经在讲台上教物理、在厂房里管印刷的教师,如今面对的是一场关于“承包”二字法律含义的漫长辨析。二审尚未落槌,而它要回答的问题,已经不止于一个人的罪与罚:当一份盖着公章、写着“承包经营”的文件在数年后被重新定义为“格式文书”时,那些在制度转轨年代依照文件字面含义行事的人,应当如何被评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