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月10日,最高法与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文物犯罪典型案例。2011年唐某在广西柳城县河道捞沙时拾得春秋编钟,2013年以30万元出售。2023年3月20日,柳城县法院以倒卖文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,并追缴违法所得30万元。
案件核心经过
- 捡拾文物:2011年,唐某生在广西柳城县融江河河道捞沙作业时,拾得一件铜制编钟,带回家中藏匿。
- 转手牟利:2013年3月,他在当地一家银行门口将该编钟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,后续编钟又被几经转手。
- 文物鉴定:2022年6月,公安机关将涉案编钟依法扣押,经鉴定为春秋蝉纹铜甬钟,属于国家二级文物。
- 法院判决:2023年3月20日,柳城县人民法院以倒卖文物罪判处唐某生有期徒刑5年,并处罚金5万元,同时追缴违法所得30万元上缴国库,判决已生效。
判决的法律依据
-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,境内地下、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,均属于国家所有,任何个人发现后不得私自侵占、倒卖。
- 根据司法解释,倒卖二级以上文物,或交易数额在25万元以上,就属于倒卖文物罪的“情节特别严重”情形,对应的法定量刑区间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法院考虑唐某生到案后如实供述、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对其从轻处罚,判处有期徒刑5年。
典型警示意义
最高法通过此案明确,即便在生产生活中偶然捡拾到文物,隐瞒不报并以牟利为目的倒卖的,依然会被依法定罪处罚,传递出“倒卖文物无利可图、触碰红线人财两空”的鲜明导向。普通人遇到疑似文物时,应第一时间联系当地文物部门或公安机关上报,主动上交还可依法获得奖励。